(4)提出发行债券申请
企业发行债券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,未经批准,企业不得发行债券。企业在办理申请时,应提交企业登记证明、企业章程、企业债券募集办法(包括企业名称、债券总额、债券票面金额、债券利率和期限、还本付息方式、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、企业净资产额、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额、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等)、资产评估报告、验资报告和债券等级评定证明等文件。
证券管理部门依据法律,法规对债券发行申请予以审查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券批准发行;对已作出的批准,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,尚未发行的企业债券停止发行,已经发行的企业应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。
(5)公告债券发行办法
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,公开向社会发行债券时,应当向社会公告债券发行办法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,企业债券发行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:
——企业名称;
—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;
——债券的利率;
——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;
—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;
——企业净资产额;
——已发行而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额;
——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等。
企业制定好债券发行办法后,应按当时和当地通行、合理的方法向社会公告。
(6)签订承销合同
在间接发行方式下,当发行债券的申请被批准后,发行企业要与证券承销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合同。在承销合同中应主要载明以下事项:当事人双方的名称、地址及法人代表;承销债券的名称、总面额及发行价格;承销方式;债券发行及承销的起止日期;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;承销商收取的费用额及支付日期与支付方式;未售出债券的处理方法;违约责任;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。
(7)发售债券
承销机构按照合同规定,在发行期内向投资者发售债券。投资者直接向承销机构付款购买,承销机构代为收取债券款,交付债券。
企业债券应在置备的企业债券存根簿中登记有关事项。对于发行的记名企业债券,应在存根簿上载明以下事项: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;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编号;债券总额、债券的票面金额、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;债券的发行日期等。
对于发行的无记名企业债券,应在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、利率、偿还期限和方式、发行日期、债券的编号等。
(8)收进债券款项
待债券发售期截止,发行企业向承销机构收缴债券款项,并由承销机构扣除其应得的手续费后,债券发行即告结束。